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已於96.7.6公佈(可見41期大地的心)該辦法第24條新增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
1、品名
2、原料名稱。
3、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聯絡電話號碼及地址。
4、原產地。(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厘。於包裝或容器正面之中間偏下方明顯位置標示。)
5、驗證機構名稱。(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厘。於包裝或容器正面之中間偏下方明顯位置標示。)
6、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字號。
7、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例:食品標示法)
8、前項第一款品名與第二款原料名稱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9、第一項第一款之品名,應標示有機文字。
上述相關產品包裝事項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