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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標誌使用規定

1.目的
為使已取得本會驗證之產品驗證單位(以下稱已驗證單位),能正確使用本會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特訂定本文件。
2.適用範圍
本文件適用產品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者。
3.驗證證書
3.1 已驗證單位本會均核發驗證證書乙份,以證明該單位之系統符合   本會驗證規範。其內容依照主管機關規定為主。
3.2 使用規範
已驗證單位僅得於本會核發之驗證證書內所載內容,宣稱本會之驗  證。
4.驗證標誌
4.1驗證標誌之標準式樣及製作說明,如本會驗證標誌製作及使用說   明(文件編號:CB-SH(72)-75)。
4.2.已驗證單位僅得於其經驗證範圍內所發出之文件、證書、報告、   宣傳品、廣告等使用本會驗證標誌。未取得驗證之單位不得使用   本會驗證標誌,已驗證單位不得逾越驗證範圍及使用規定本會驗   證標誌。
4.3 使用期間
4.3.1驗證標誌應限於驗證範圍及有效期限內使用。
4.3.2經本會註銷、終止、或暫停終止驗證時,已驗證單位應立即     停止使用驗證標誌。
4.4 驗證號碼之標示
4.4.1已驗證單位於使用驗證標誌時,應連同本會之驗證號碼一併     使用。
4.4.2驗證標誌及已驗證標誌/已驗證單位標誌同時使用時,標誌     大小以相同尺寸為原則。
4.5 使用限制
4.5.1已驗證單位使用本會通過驗證範圍可使用下列方式
(a)本產品通過財團法人TAF認證之MOA美育基金會產品驗證合      格。
(b)本產品通過TAF認證之MOA美育基金會○○產品驗證。
(c)本產品通過(有機或產銷履歷)驗證 驗證機構:(財)國際      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
4.5.2已驗證單位應填具申請書,向本會申請授權使用組織標       誌、驗證標誌。未取得授權前不應使用本會標誌。
4.5.3已驗證單位如知悉某單位有違反或有損害本會驗證標誌權      利之行為時,已驗證單位應立即通知本會,並配合協助本      會進行必要之救濟措施。
4.5.4已驗證單位不得將本會驗證標誌不當引用或誤導使用於廣      告與型錄等廣告資訊,或以驗證標誌為任何可能危及本會      名聲及信譽之行為。
4.5.5本會對於驗證標誌使用之規定得隨時變更、補充,並於合      理期間內告知已驗證機構,已驗證機構應即依前開變更使      用驗證標誌。
4.5.6已驗證單位之協力廠商、協力廠商產品、委託行銷商、通      路商、品牌業者,非經本會許可同意下,不應使用本會標      誌與驗證證書於產品包裝、宣傳品、文件、廣告上。
5.違規處理
5.1 已驗證單位如違反本文件時,本會除依實際情勢要求矯正、暫時   終止驗證、終止驗證或公布違反行為等處置措施外,倘本會因此   遭受損害時,已驗證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必要時,本會將採   取相關法律行動。
5.2 凡擅自使用或仿冒證書或驗證標誌,或侵害本會就驗證標誌具有   之權益者,本會將公布其名單外,並依法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追   究相關法律責任。
6.組織標誌之使用
6.1本會組織標誌圖如下。

6.2本會組織標誌,其中MOA為日本國際MOA株式會社於日本國所註冊。本會取得該組織標誌於台灣地區使用,並依其規定授權於相關使用文件、刊物、廣告、驗證合格產品外,並應遵守MOA對該標誌之規定。
6.3已驗證單位使用MOA標誌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同時使用本會驗證標誌為原則。且限定依據驗證程序而驗證合格之單位。
6.4已驗證機構違反國際認證組織關於標誌使用之規定時,除應依本文件之規定處理外,同時依國際組織規定處理。
6.5已驗證單位之協力廠商、協力廠商產品、委託行銷商、通路商、品牌業者,非經本會許可同意下,不應使用該組織標誌於產品包裝、宣傳品、文件、廣告上。
7.參考資料
本會權利義務規章,本會文件編號:CB-SH(72)-74
本會驗證標誌製作及使用說明,本會文件編號:CB-SH(72)-75
8.發行驗證事務所所長核定後執行,發佈實施,修訂、作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