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義務聲明

依據本會驗證程序書提出驗證申請者,認定為實施者。實施者申請認定為產品驗證農戶,經基金會盡充分告知義務後,同意遵守下列規範:

一、本聲明書所稱之驗證合格,系指實施者依基金會規定向基金會提出申請者。

二、驗證標誌與證書之使用權利

  1. 實施者未取得產品驗證合格前,或驗證後經暫停、取消或撤銷標誌之時,不得使用驗證標誌與證書。
  2. 2、實施者取得驗證合格後應遵守使用驗證標誌與證書相關規定。
  3. 3、實施者在驗證合格後,直接得到基金會授與驗證標誌與證書的使用權。
  4. 4、實施者驗證標誌與證書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基金會驗證合格的產品上使用。
  5. 5、實施者於使用驗證標誌與證書於非驗證效力之物件時,如廣告、刊物、包裝印刷等其他相關物件,不得以文字、圖形、數字、符號或其他相同等類似方式,未經基金會同意與授權下擅自使用。
  6. 6、基金會驗證標誌與證書僅供證明用,未經基金會允許與授權不得擅自影印並隨意張貼公 告。
  7. 7、如有違反上述驗證標誌使用禁止之情事,基金會得不經通知,終止驗證標誌的使用權;其違反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證書。申請人並應賠償因此違約事由所致之損害、支出費用及損害總額三倍之違約金。

三、基金會的權利義務

  1. 1、基金會對於驗證程序、規範或要求得隨時變更,因此而直接涉及與影響實施者之部分,應於合理時間內告知實施者。實施者收到通知後,不即為反對表示者,視為同意該項變 更。如有影響到驗證合格與否時基金會應通知實施者限期改善或重新提出申請。
  1. 2、基金會對於驗證標誌得隨時加以修改,並於驗證標誌有異動時,以書面通知或公告實施者。實施者在收到通知後,應立即依基金會規定變更與修改相關內容與物件。如不變更者,基金會得終止驗證標誌之使用權或撤銷證書。
  1. 3、基金會應紀錄實施者對於驗證之抱怨或申訴,並依基金會規定處理後回覆實施者。
  1. 4、基金會所核發之證書僅表示實施者符合申請時之相關規範及要求,對於實施者嗣後所使用驗證標誌之物件與資料內容真實性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1. 5、基金會對於實施者提供之資料與相關文件應提供合理之保密措施。除基金會員工相關人 士外,基金會均不得使用、披露或複製機密資料。除辦理驗證服務之用途外,基金會均不得將機密資料移作他用。
  1. 6、前條所稱機密資料不包括以下情形之任何資訊:
  2. (1)申請人所提供當時資料已公開或之後非因基金會過失而公開者。
  3. (2)基金會合法自不須對實施者負責保密義務之第三者取得。
  4. (3)實施者提供之前,已為基金會所持有,並有書面記錄證明者。
  5. (4)基金會之員工獨立發展,未以任何方式參考機密資料,並有書面紀錄證明者。
  6. (5)法令所規定驗證機構應公開之資訊。

四、實施者權利與義務

  1. 1、實施者應據實提出相關驗證所需文件,並配合基金會之要求提供相關資訊與說明,如經發現實施者所提供之資訊不實或不足,基金會得拒絕驗證申請;已取得驗證者,基金會 並得終止驗證標誌之使用權利;違反情節重大者,撤銷驗證證書與資格。
  2. 2、實施者於驗證合格後,應維持遵守本會產品驗證相關規定、其他政府或基金會相關規範與要求。如有違反,基金會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置,重大者得撤銷驗證資格。
  3. 3、實施者應接受基金會安排之追蹤查驗活動或不定期之監督查核、訪談、追查、重新評鑑等活動。
  4. 4、實施者應配合基金會之追蹤查驗活動或不定期之監督查核、訪談、追查、重新評鑑等活動作業,並提供所需場地、人員及完成作業所需之必要協助,使相關作業順利完成,且應擔保該場所具備充分的安全措施及符合所有相關法令的安全工作標準。
  5. 5、實施者應將使用標誌與證書之情形、農場所有作業情形加以紀錄,並將相關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6. 6、實施者應將驗證所涉及或引入之相關實際或潛在影響,及驗證所需之各項必要安全措施告知基金會,如因陳述不實或者疏漏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7. 7、基金會因提供申請人之驗證而任何第三人求償時,實施者應就等求償負責。
  8. 8、實施者若有下述相關的變動,至遲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15日起內向基金會提出異動申請:
  9. (1)所有權、名稱或地址之異動。
  10. (2)實施者之異動。
  11. (3)證書內容登載事項之異動。
  12. 9、前項異動申請,如實施者未依照規定提出異動申請,必要時基金會得暫時終止驗證標誌使用權;其違反驗證完整性重大者,並得撤銷其驗證資格。

五、費用

  1. 1、實施者應依基金會與執行基準相關規定之方式與期限繳納相關費用。如有延遲,應負法律上之延遲責任。
  2. 2、實施者對於驗證所需之相關費用若有未經通知基金會,而有給付延遲情事。基金會得不經通知,停止實施者之相關驗證程序或撤銷驗證資格。

六、智慧財產權歸屬

  1. 1、實施者授權基金會得因驗證業務或其他相類似驗證案件之需要,無償使用該實施者交付之文件或物品。
  2. 2、在申請案期間所開發而非屬應交付物的任何資訊、文件、資料之智慧財產皆歸屬基金會。
  3. 3、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凡在實施者申請之前即已存在的智慧財產不受到本文件影響。
  4. 4、驗證標誌為本會註冊智慧財產非經允許與授權,實施者不得擅自使用或授與第三人使用。

七、違約處理

  1. 1、除本聲明書外,實施者若有違規情事時,情節輕微,基金會得以書面通知其於限期內改善完成。
  2. 2、前條違反情事若仍未依規定改善者,基金會得不經通知,暫時終止驗證標誌與證書使用。
  3. 3、前二條違反事實屬情節重大者,基金會並得撤銷其驗證證書與資格。
  4. 4、實施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基金會得撤銷其證書,實施者並立即繳回證書。
  5. (1)相關文件與申請填報不實者。
  6. (2)運作違反相關法令者。
  7. (3)出具不實證書或相同用途之文件。
  8. (4)作不當聲明或使用致基金會陷於爭議者。
  9. (5)逾越證書內容,或其他違反基金會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八、終止權之行使

  1. 1、實施者停業達一年時,基金會得以書面方式通知,撤銷實施者之驗證資格或終止雙方約定事項。
  2. 2、實施者終止使用驗證標誌與證書,應在法定工作日十日前以書面或申請書方式通知基金會。實施者並應支付基金會至終止日(含)前以履行之所有驗證工作費用及基金會因處理終止雙方約定事項所生之一切費用。
  3. 3、若因可歸責於基金會之單方終止雙方約定事項時,基金會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實施者,逾收之費用依照MOA自然農法執行基準規定將無法返還。
  4. 4、關於終止權行使之事由,終止一方應將終止事由通知他方,如有涉及公益,並得公告公眾。
  5. 5、雙方終止約定事項後,實施者應立即繳回基金會之驗證標誌與證書,逾期未繳,基金會得公告作廢。

九、其他
1、實施者如有濫用基金會所發驗證之情事,致基金會遭受損失時,應對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2、雙方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任何第三人之損害應自行負擔責任。
3、驗證有效期間,如遇基金會所訂驗證規範與要求之修正而須調整文件內容時,基金會得片面修正本聲明書,實施者不得異議。
4、前述修正,基金會應於合理期間內以書面通知實施者,並給予實施者相當期間調整以符合修正之規範與要求。
5、本聲明書如遇有特殊驗證類型,基金會得不適用本聲明書,另以個別聲明書約定之。
6、因本聲明書所生之一切爭議,其準據法均為中華民國法律。
7、因本聲明書發生爭議、糾紛、歧見或違反時,依據中華民國仲裁法申請仲裁,以台北市為仲裁地。
8、除本聲明書,任何關於驗證之附件各項約定或嗣後其他之規範,未拘束雙方權利義務之補
充規定。如仍有未盡事宜,得由雙方另行協議補充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