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品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附件一、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第一部分作物及第四部分共同基準辦理。

係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品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附件一、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第三部分加工、分裝及流通及第四部分共同基準辦理。
(保留本會暫不接受此驗證申請)
係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7月2日公告之「有機農糧作物台灣良好農業規範之生產流程圖、風險管理表及查核表」

有機農作物「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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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履歷驗證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第七條驗證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ㄧ:
(1)農民。
(2)農業產銷班。
(3)農場
(4)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申請集團驗證(含產銷班、合作農場、法人或團體)的成員資格
(1)生產者侷限在相似的地理環境。
(2)具有一致性的農作物或種植技術,有一貫的流程及方法。
(3)團體必須統一流程、分佈、銷售系統。
依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ㄧ:
(1)農民。
(2)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畜牧場、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
(3)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申請集團驗證(農民團體、產銷班、合作農場)的成員資格
(1)生產者侷限在相似的地理環境。
(2)具有一致性的農作物或種植技術,有一貫的流程及方法。
(3)團體必須統一流程、分佈、銷售系統。
請依照本會驗證作業程序書辦理
法令如下電子檔
如下:
本收費標準表,如附件檔案。
本收費標準表僅供參考,實際金額,將依本會繳費通知為主。
1.目的
為使已取得本會驗證之產品驗證單位(以下稱已驗證單位),能正確使用本會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特訂定本文件。
2.適用範圍
本文件適用產品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者。
3.驗證證書
3.1 已驗證單位本會均核發驗證證書乙份,以證明該單位之系統符合 本會驗證規範。其內容依照主管機關規定為主。
3.2 使用規範
已驗證單位僅得於本會核發之驗證證書內所載內容,宣稱本會之驗 證。
4.驗證標誌
4.1驗證標誌之標準式樣及製作說明,如本會驗證標誌製作及使用說 明(文件編號:CB-SH(72)-75)。
4.2.已驗證單位僅得於其經驗證範圍內所發出之文件、證書、報告、 宣傳品、廣告等使用本會驗證標誌。未取得驗證之單位不得使用 本會驗證標誌,已驗證單位不得逾越驗證範圍及使用規定本會驗 證標誌。
4.3 使用期間
4.3.1驗證標誌應限於驗證範圍及有效期限內使用。
4.3.2經本會註銷、終止、或暫停終止驗證時,已驗證單位應立即 停止使用驗證標誌。
4.4 驗證號碼之標示
4.4.1已驗證單位於使用驗證標誌時,應連同本會之驗證號碼一併 使用。
4.4.2驗證標誌及已驗證標誌/已驗證單位標誌同時使用時,標誌 大小以相同尺寸為原則。
4.5 使用限制
4.5.1已驗證單位使用本會通過驗證範圍可使用下列方式
(a)本產品通過財團法人TAF認證之MOA美育基金會產品驗證合 格。
(b)本產品通過TAF認證之MOA美育基金會○○產品驗證。
(c)本產品通過(有機或產銷履歷)驗證 驗證機構:(財)國際 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
4.5.2已驗證單位應填具申請書,向本會申請授權使用組織標 誌、驗證標誌。未取得授權前不應使用本會標誌。
4.5.3已驗證單位如知悉某單位有違反或有損害本會驗證標誌權 利之行為時,已驗證單位應立即通知本會,並配合協助本 會進行必要之救濟措施。
4.5.4已驗證單位不得將本會驗證標誌不當引用或誤導使用於廣 告與型錄等廣告資訊,或以驗證標誌為任何可能危及本會 名聲及信譽之行為。
4.5.5本會對於驗證標誌使用之規定得隨時變更、補充,並於合 理期間內告知已驗證機構,已驗證機構應即依前開變更使 用驗證標誌。
4.5.6已驗證單位之協力廠商、協力廠商產品、委託行銷商、通 路商、品牌業者,非經本會許可同意下,不應使用本會標 誌與驗證證書於產品包裝、宣傳品、文件、廣告上。
5.違規處理
5.1 已驗證單位如違反本文件時,本會除依實際情勢要求矯正、暫時 終止驗證、終止驗證或公布違反行為等處置措施外,倘本會因此 遭受損害時,已驗證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必要時,本會將採 取相關法律行動。
5.2 凡擅自使用或仿冒證書或驗證標誌,或侵害本會就驗證標誌具有 之權益者,本會將公布其名單外,並依法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追 究相關法律責任。
6.組織標誌之使用
6.1本會組織標誌圖如下。

6.2本會組織標誌,其中MOA為日本國際MOA株式會社於日本國所註冊。本會取得該組織標誌於台灣地區使用,並依其規定授權於相關使用文件、刊物、廣告、驗證合格產品外,並應遵守MOA對該標誌之規定。
6.3已驗證單位使用MOA標誌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同時使用本會驗證標誌為原則。且限定依據驗證程序而驗證合格之單位。
6.4已驗證機構違反國際認證組織關於標誌使用之規定時,除應依本文件之規定處理外,同時依國際組織規定處理。
6.5已驗證單位之協力廠商、協力廠商產品、委託行銷商、通路商、品牌業者,非經本會許可同意下,不應使用該組織標誌於產品包裝、宣傳品、文件、廣告上。
7.參考資料
本會權利義務規章,本會文件編號:CB-SH(72)-74
本會驗證標誌製作及使用說明,本會文件編號:CB-SH(72)-75
8.發行驗證事務所所長核定後執行,發佈實施,修訂、作廢時亦同。
依據本會驗證程序書提出驗證申請者,認定為實施者。實施者申請認定為產品驗證農戶,經基金會盡充分告知義務後,同意遵守下列規範:
一、本聲明書所稱之驗證合格,系指實施者依基金會規定向基金會提出申請者。
二、驗證標誌與證書之使用權利
三、基金會的權利義務
四、實施者權利與義務
五、費用
六、智慧財產權歸屬
七、違約處理
八、終止權之行使
九、其他
1、實施者如有濫用基金會所發驗證之情事,致基金會遭受損失時,應對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2、雙方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任何第三人之損害應自行負擔責任。
3、驗證有效期間,如遇基金會所訂驗證規範與要求之修正而須調整文件內容時,基金會得片面修正本聲明書,實施者不得異議。
4、前述修正,基金會應於合理期間內以書面通知實施者,並給予實施者相當期間調整以符合修正之規範與要求。
5、本聲明書如遇有特殊驗證類型,基金會得不適用本聲明書,另以個別聲明書約定之。
6、因本聲明書所生之一切爭議,其準據法均為中華民國法律。
7、因本聲明書發生爭議、糾紛、歧見或違反時,依據中華民國仲裁法申請仲裁,以台北市為仲裁地。
8、除本聲明書,任何關於驗證之附件各項約定或嗣後其他之規範,未拘束雙方權利義務之補
充規定。如仍有未盡事宜,得由雙方另行協議補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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